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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廉洁金融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
(审议稿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》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》和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》,设立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廉洁金融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。为明确委员会的工作职责、组织构架、工作方式和委员的权利义务,有效履行各项工作职责,特制订本规则。
第二条 委员会接受四川银保监局的指导,在四川省银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川银协”)理事会的领导、川银协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,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。
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为经理事会审定的川银协会员单位,每届任期3年。委员会服务的对象为川银协全体会员单位。
第四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银行业廉洁自律工作机制,促进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廉洁从业,引导银行业自我规范、自我约束、自我监督,建设诚信行业秩序,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。
第二章 职 责
第五条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起草行业准则、公约等,促进会员单位廉洁自律,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风气;
(二)组织开展专题讲座、业务培训、宣讲会、研讨会等,增进会员单位信息共享与交流,提升行业廉洁金融工作水平;
(三)调研和分析廉洁金融领域的共性问题,并通过适当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;
(四)加强政策研究,参与政府部门、金融管理部门等组织的有关银行业廉洁金融的决策论证,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、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;及时研究新出台的有关金融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为行业稳健发展提供专业性参考意见;
(五)组织落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 成 员
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专业部门资深业务主管(含)以上人员及1名秘书处分管领导为委员会委员。
第七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;
(三)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四)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第八条 委员承担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定,执行委员会的决议;
(二)积极参与、支持委员会工作,自觉履职尽责;
(三)主动介绍分享本单位相关业务经验;
(四)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。
第九条 委员中设主任1人、副主任不超过7人。主任、副主任由成员单位自荐或秘书处委派,经理事会审定后,由川银协聘任。每届任期3年,连选可以连任。
1名副主任由川银协秘书处委派分管领导担任,其余主任、副主任由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单位推荐相关专业部门副总经理(含)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担任。
第十条 委员会建立主任牵头、副主任协助的领导机制,主任、副主任行使以下职责:
(一)组织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,明确阶段性重点工作;
(二)主持召开全体会议、工作例会等委员会相关会议;
(三)组织廉洁金融领域共性问题、诉求的收集反馈或调查研究;
(四)确定调研课题并组织逐项推进落实;
(五)负责审查委员会重要文件;
(六)向理事会报告工作;
(七)主任评价委员会其他委员;
(八)主持委员会日常管理;
(九)履行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第四章 议事机制
第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为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全体委员组成。每个委员享有1张投票权。
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制订、修改委员会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;
(二)推选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;
(三)审议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;
(四)研究和推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;
(五)审议需由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1次,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。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。遇特殊情况,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。
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,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、重大活动方案及重要工作事项,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,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。
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。
第五章 退出、变更与增补
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要求退出委员会的,需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,并通报理事会。
第十六条 对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成员单位,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。
第十七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委员的,由成员单位书面告知委员会,以作相应变更记录。
成员单位丧失委员资格后,其在委员会相应的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八条 委员会未满员的,会员单位可自愿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,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,予以增补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,依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》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》规定办理。
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,并经川银协理事会审定后生效。
附件下载:廉洁委工作规则.docx